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职能
1、农业机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在于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业机械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重要的技术措施,以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机械的社会化服务活动。
2、如东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集中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以及设施农业工程的法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农业机械化政策和管理制度,监督相关实施,确保农业机械作业和服务的规范进行。
3、三)、负责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四)、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制订农机作业技术规范;并监督管理;制订农机作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五)、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范农业机械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和管理秩序,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对《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76号修改。已被新法规代替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修改。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首先,对于违反第十八条的行为,如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培训或聘用不合格人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将实施处罚。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使用者和道路安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遵循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准则,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并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与使用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如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合法生产,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生产过程需严格遵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农业机械的研发与推广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责任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研究和开发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技术与新型农机具,同时鼓励企业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